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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对6家公司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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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绍兴市爱神家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傲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绍兴禾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3家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签发的浙工商企管[2016]17号文件、浙工商企管〔2017〕9号等文件精神,本局继续开展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在清理中发现当事人绍兴市爱神家纺有限公司等3家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注销而未注销情形,遂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2018年7月1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上述公司均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上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均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证据1:从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上“企业综合查询”下的“不良信息”截图或打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用来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报而分别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2: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分别截取的《关于清理连续两年(2018-2019年度)未公示年度报告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图片,用以证明我局曾公开提醒当事人办理相关注销等登记及被吊销后的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确认绍兴绿之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617家企业涉税信息的函》的复函,用以证明我局依程序对当事人纳税状态等涉税信息对象曾提请国税部门确认;
证据4:现场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已无法联系。
本局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绍越市监罚听告字[2021]425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yc.gov.cn/)进行公告送达及2021年6月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http://zj.gsxt.gov.cn/)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至2021年8月10日,绍越市监听告[2021]425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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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绍兴纤雅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凡纺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2家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签发的浙工商企管[2016]17号文件、浙工商企管〔2017〕9号等文件精神,本局继续开展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在清理中发现当事人绍兴纤雅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等2家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注销而未注销情形,遂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2015年3月25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上述公司均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分别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上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均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证据1:从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上“企业综合查询”下的“不良信息”截图或打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用来证明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报而分别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2: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分别截取的《关于清理连续两年(2018-2019年度)未公示年度报告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图片,用以证明我局曾公开提醒当事人办理相关注销等登记及被吊销后的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确认绍兴绿之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617家企业涉税信息的函》的复函,用以证明我局依程序对当事人纳税状态等涉税信息对象曾提请国税部门确认;
证据4:现场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已无法联系。
本局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绍越市监罚听告字[2021]425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yc.gov.cn/)进行公告送达及2021年6月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http://zj.gsxt.gov.cn/)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至2021年8月10日,绍越市监听告[2021]425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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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绍兴怡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3369328132;法定代表人:薛广烽;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4月9日。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签发的浙工商企管[2016]17号文件、浙工商企管〔2017〕9号等文件精神,本局继续开展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在清理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注销而未注销情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当事人已连续多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证据1:从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上截取的当事人连续多年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年报而分别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图片;
证据2: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分别截取的《关于清理连续两年(2018-2019年度)未公示年度报告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图片,用以证明我局曾公开提醒当事人办理相关注销等登记及被吊销后的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据3: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发送的《关于提请确认绍兴绿之行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617家企业涉税信息的函》,用以证明我局依程序对当事人纳税状态等涉税信息对象曾提请国税部门确认;
证据4:现场笔录及相关证明材料,用以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已无法联系。
本局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绍越市监罚听告字[2021]425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xyc.gov.cn/)进行公告送达及2021年6月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http://zj.gsxt.gov.cn/)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至2021年8月10日,绍越市监听告[2021]425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吊销当事人绍兴怡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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