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日起,绍兴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从1800元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6.5元调整为20元。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绍兴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则是依据绍兴市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因此,2021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6元,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2021年8月起,在绍用人单位支付给正常出勤的试用期员工的月工资不能低于2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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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下限提升当前,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规定如下:
A、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B、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C、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价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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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因此,2021年8月之后离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下限也将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