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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10/14 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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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公开曝光各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的6起典型土地违法案件。
此次公开案件涉绍兴各个县区,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各1件,详情如下: 2020年7月,马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马山街道宣港居袍江大桥西侧集体土地2200平方米进行水泥硬化,用作停车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于2021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马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马山街道已对涉案土地整改复耕到位。 2020年6月,该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2027.6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1509.4平方米)建设停车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516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罚款已缴清,其他处罚决定内容已由当地法院裁定由稽东镇政府组织实施。 ③上虞区崧厦街道吕家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建造停车场案 2019年11月始,该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2044平方米(其中耕地72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14平方米)建设停车场及配套道路。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9748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罚款已缴清,其他处罚决定内容已由当地法院裁定崧厦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寿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473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1047平方米)建造简易用房及简易棚,作为生猪养殖场使用。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当事人寿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目前,同山镇人民政府已组织对该处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对土地进行复耕,恢复原种植条件。 2021年3月,嵊州市鑫富红木家俬厂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占用嵊州市金庭镇后山村土地800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653平方米)建造车棚并硬化场地堆放石料。2021年4月,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报属地政府。目前,该违法建筑及硬化地面已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 2020年11月,该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新昌县儒岙镇甘湾村非法占用753平方米耕地建设管理用房及水泥硬化地面。2021年4月,新昌县儒岙镇人民政府会同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力量,对该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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