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刚刚,上虞公布关于征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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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9 9: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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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虞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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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对研究院研发人员租用网新未来郡8号楼人才公寓的,给予不超过800//的住房租金补助。加大对协议期外的大学研究院支持,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年;给予大学研究院600平方米的基础孵化空间补助(全职研发人员超出20人的,超出部分按30平方米/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平方米/月;支持研究院举办对上虞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大型活动,经认定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的,按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区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研究院,给予30万元奖励。

2.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一次性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3.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在绍兴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每家综合体不少于50万元奖励。已建成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对引进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三年内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服务收入的5%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单位给予不高于70万元/每年的运营经费和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开办经费扶持;对列入区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单位给予不高于45万元/每年的运营经费和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的开办经费扶持。运营经费连续扶持三年。

4.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和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贴息。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减免,每家机构每年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 20 万元、1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 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6.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7.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40 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 类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8.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且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研发项目信息和研发经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且连续两年增幅在15%以上,同时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对3%≤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费用2%6%),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连续二年增幅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10.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最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鼓励有条件研究院逐步推行主辅分离,对研究院向非关联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1.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2.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备投入。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含当年新认定)的依托单位,列入当年度科研设备新购置计划并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对单价在50万元以上(下同)的科研设备(含用于安全风险评估的量热仪器)部分给予20%—40%的投入奖励。其中投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投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0%予以奖励;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0%予以奖励。奖励由企业按年度申报并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兑现(此政策不其他政策重复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地方贡献部分的50%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4.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对提供服务的创新券服务区属地方载体,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

15.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设立区揭榜挂帅专项,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共性技术重大攻关项目可按最高40%,不超过500万元进行补助),且不超过揭榜额。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16.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 万元的不奖励。加强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进驻当年按协议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度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

17.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 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上市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8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其他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18.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9.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且有相关提案被吸纳的企业减半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企业,第二起草单位减半奖励,起草排名(3-6位)的企业按1/3奖励,标准起草排名7位以后的企业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万元、其他每项奖励2万元,原则上本区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对制订省品字标系列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品字标系列团体标准制订的,在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证书后,每项给予减半奖励。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县(区)级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积极鼓励企业专利融入标准工作,对专利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前相应标准奖励额度再同等额给予奖励;对专利融入企业产品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和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每项分别补助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0.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获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质量类)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减半奖励,获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对取得国际互认证书的按每张10万元予以奖励。对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品字标授权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其它认证转换取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按每张证书10万元奖励;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万。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申请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品牌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或基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 QC 成 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分别按每件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 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 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当年授权的国内外职务类发明专利,按申请成本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现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给予奖励每项不超过2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

22.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发明专利大户)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给予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23.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体系,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24.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加大各级政府对科技 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5.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政策内容执行期限暂定为 202111日至202112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科研院所招引工作办法另行制订。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如规上企业当年度无 R&D 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本政策由区委办、区府办会同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


来源:上虞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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