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重磅消息!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上虞段)即将房屋征收

  • 没 心 没 肺 °
楼主回复
  • 阅读:260
  • 回复:0
  • 发表于:2022/5/12 22:11:54
  • 来自:浙江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绍兴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昨日,在水墨东关的官微公布了《区人大东关街道工委召开104国道改建土地征收(房屋征迁)工作座谈会》,预示着有关这条国道建设上所涉及到的房屋征迁工作即将要展开。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104国道改建系绍兴市重点项目,前期东关街道需征迁房屋8万多平方米征收土地870多亩。为全力助推104国道改建项目东关段土地征收(房屋征迁)工作,集思广益破解征收征迁工作难题,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在红线图便能看清所涉及的房屋所需征迁,上虞的房屋拆迁大多在东关街道。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起点拟定于104国道会龙桥处(桩号K0+000),推荐线位终点位于上虞上三高速蒿坝互通以南至规划普陀至开化公路之间接现状104国道(桩号K28+757),推荐线位主线长约28.76km,连接线长约6.52km。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技术标准:越东路至越兴路段采用高架桥+地面道路型式,高架桥采用次要干线功能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越兴路至终点段采用干线功能双向六车道干线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人民东路连接线采用集散功能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km/h;329国道及站前大道连接线采用集散功能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17.41亿元,建安费约57.38亿元。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同时官方也公布了征迁的政策处理办法,具体请看:


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上虞段政策处理办法

  为顺利推进104国道绍兴东湖至蒿坝段改建工程(上虞段)的政策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征收工作实施各方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原则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分级负责、属地包干。

二、组织实施

(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为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管理和监督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管理和监督单位、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业务指导单位,区交通集团为项目资金保障单位。

(二)属地乡镇(街道)对辖区的征收工作负总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明确的时间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青苗补偿、坟墓迁移、房屋征收和安置等工作,相关费用由交通集团按规定核拨。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群众思想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收、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负责信访综治,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建设施工环境。

(三)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处理的配合保障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三、征地政策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虞政发〔2014〕47 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虞

政发〔2020〕14 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

准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号)文件执行。当补偿内容及标准按相关文件无法参照时,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涉及坡地的征收面积按实测面积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执行。田路划分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由建设单位补贴10元/米。

(二)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21〕17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21〕23号)文件执行。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土地借用的,由借用(施工)单位负责支付在借用期间的借用费,对借用土地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号)文件执行;借用期间借用费,耕地按每年每亩2000 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 1000 元的标准,由借用单位补偿。土地借用必须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费用。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缴纳地力减退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四)工程建设后严重影响道路进出并造成耕种困难的部分零星土地,由乡镇、街道提出、建设单位核实确认,采取“只补不征”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带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征用总面积的5%以内,规模成片的由建设单位管理,其余的由属地管理。带征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严禁“非农化”及“非粮化”。若带征面积较大,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五)特殊面花(苗木)补偿原则。收归国有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70%补偿,评估价的30%作为迁移费用;农户自行处置的按市场信息评估价的35%补偿。

四、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货币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两种模式。

1.被征收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关于《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虞政发〔2021〕20号)等文件执行。

2.被征收户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附件1执行。安置用地面积按实际安置户数确定,具体地点由乡镇、街道提出,并上报相关部门落实解决。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按《上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虞政发〔2018〕23号)文件执行。

(三)房屋带拆政策:由产权人提出经属地乡镇审核同意后予以带拆。带拆原则:

1、征地红线外垂直距离8米范围内主房正门朝向公路的住宅房屋、垂直距离5米范围内主房背向公路的住宅房屋,以户为单位予以拆除。

2、连榀房原则上不予带拆,经属地乡镇委托、产权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认定为C、D类危房的,予以拆除。

3、因拆房造成连榀房的破损由属地乡镇(街道)予以修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参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本级城市房屋征迁推进工作经费的通知》(虞政办发〔2019〕159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及相关评估、征收服务等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五、“小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小三改”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地块权属单位提出具体方案,经乡镇(街道)核准,建设单位确认,并经审计审定备案后,按预算审定价一次性包干使用,具体由乡镇、街道负责实施。项目用地由乡镇、街道采取“只补不征”的方式进行补偿,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管杆线迁移政策

管杆线迁移委托相应权属单位进行迁移。弱电杆线迁移政策参照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50号》文件执行,政策处理由弱电单位负责。电力、水务、天燃气、军用光缆等管杆线政策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管杆线架空杆线补偿300元-500元/处;基础、管道等设施涉及的土地采取“只补不征”的方式按片区价进行补偿;顶管设施按50元/米进行补偿。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

七、坟墓迁移安置政策

(一)坟墓迁移费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号)文件执行。

(二)墓地安置配套设施由相关乡镇(街道)办理报批并负责建设实施,土地(林地)指标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保障,费用由建设单位按预算审计价核拨,乡镇(街道)包干使用。现有墓地可安置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予以安置。每穴再另配套补偿,金额控制在10000元内。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政策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进行政策处理的,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区府办解释,具体工作由区交通集团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附件1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宅基地安置操作细则

一、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1)按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或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

途予以认定;

(2)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

(3)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用途的房屋,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

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认定工作小组可本 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未经审批同意私自将合法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或私自在合法住宅中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的,其房屋用途按房屋改变前的审批用途认定。如房屋所有人确以改变用途后商业用房经营为生,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不含临建),按已经营年限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收改造范围内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 3%,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补贴,补贴后的补偿单价不得超过同地段商业用房的补偿单价。

(二)合法房产及面积认定的操作依据

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审批资料的,按权证或审批资料等认定其房屋合法性及面积;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的,根据《上虞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区委办〔2014〕102 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由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合法性及面积进行认定。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认定:

1.对一处或多处少批多建或未批先建且符合规划的楼房,在户型限额内予以认定。如该房为该户唯一住宅,在户型限额内予以认定。

2.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小于可批占地面积时,楼房一次性成形的挑阳台、飘窗、背包等投影面积可计入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可批占地面积。

3.主体房屋实际测量计算的建筑面积大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的一次性成形阁楼、挑阳台、背包、室外楼梯、飘窗等,可按照同类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结构成新予以补偿(可享受货币补贴、购房补贴、签约腾空奖励、装修保底、签约激励奖)。阳台、背包投影面积计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由测绘单位调整后提供。

4.对购买的集体单位房屋(不包括应拆未拆、应转末转房屋),凭购买发票(如丢失,则由属地村委会提供证明并由 3 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非亲属村民签字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根据实际用途,由属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其房屋性质进行认定,房屋按照重置价进行补偿,如无任何其他宅基地,且作为唯一住宅的,则按住宅予以认定。

5.对位于村(居)区域范围内少量土地性质已转变的国有土地房屋,可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按本实施细则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收购,并签订收购协议,经绍兴市上虞公证处公证。


二、房屋、装饰装潢及附属物价格的评估认定

1.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房屋重置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房屋成新、建筑结构等因素评估确定。参照《绍兴市上虞区房屋重置指导价格》(虞建〔2020〕24 号)文件执行。

2.住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按合法建筑面积 450 元/㎡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同一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收人,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保底政策。相关附属物由同一家中介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


三、住宅房屋征收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户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确需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同意后安置。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户只能选择货币安置。

(一)宅基地安置标准

安置新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人口界定、建房分户界定等按照上虞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宅基地安置及建设

1.安置地块的配套政策安置地块“三通一平”工程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并经审计分局审定备案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根据就近就便,相对集中的原则,安置在已征用的安置地块内,宅基地选择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在协议生效旧房腾空验收后进行,具体方案由乡镇、街道确定,另行通知。

3.被征收人不得擅自转让新安置的宅基地。所择宅基地面积相同的安置户之间,在相互同意签订协议并经上虞公证处公证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调换宅基地的位置,但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及已动工建设的除外。

4.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划要求及时自行建造安置房,城建配套费予以减免。

5.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考虑到节约用地因素,对被征收旧房合法建筑面积(不含超建面积)大于安置审批建筑面积部分(即被拆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宅基地可审批面积×可审批层数)给予 1000 元/m2的奖励。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房屋征收改造政策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7〕103 号)


四、住宅房屋宅基地安置补助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 元/m2每月标准,达不到 600 元/月的,按照 600 元/月支付,一次性计发24个月。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宅基地安置的应从旧房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内给予安置,逾期按实际月份补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次8 元/m2标准支付,低于 800 元的,按 800 元支付,搬家补助费按每户两次计发

(三)建房补助费。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对选择宅基地安置并符合规划建房要求的被征收人,按照批准的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 800 元/m2的补助。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签约激励奖

被征收房屋设立签约激励奖,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约比例达到 95%以上,按房屋补偿认定面积 690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按时全部完成签约的,再给予 150 元/平方米的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签订协议的,扣减相应奖励。

六、签约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时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400 元/ m2的奖励。逾期签订协议和搬迁腾空的,取消奖励。

七、其他规定 

1.本附件中涉及的户型限额是指占地面积限额。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由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解决方案,提交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



来源:水墨东关 上虞区人民政府网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想了解上虞各乡镇沥海的请加上虞城讯分配群

进群后说地方,对于发布广告以及乱码号的请别加群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帖子已过去太久远了,不再提供回复功能,请勿尝试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