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绍兴公开曝光7家店铺

  • 琛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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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5/28 15: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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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2022年5月24日柯桥区实施疫情防控应急响应以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居民主要消费品价格监管处罚力度,从快从严查处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确保市场经营秩序平稳有序。截至5月27日,共出动价格执法人员354人次,检查相关单位527户次,处理13起价格行为投诉举报,开展行政约谈告诫3起,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业整顿1起,立案17件,其中价格行为违法案件7件。

现将一批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案件一:某蔬菜经营部及场内经营者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未履行疫情防控、未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商品案

2022年5月24日上午,舆情反映疫情防范区内一家蔬菜经营部存在非正常涨价的行为。接报后,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场地系某蔬菜经营部租赁,内有11家蔬菜、肉制品、豆制品独立经营户,全部挂靠在该经营部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该经营户存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不到位,其他11家场内经营单位分别存在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食品安全义务履行不到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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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调取相关证据后,与属地街道联合行动,当日根据国家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相关规定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查封该经营场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蔬菜经营部和其余11家经营者立案调查处理。

案件二:某农贸市场经营者汤某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5月26日下午,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猪肉和牛肉均未明码标价。经查明,当事人为猪肉和牛肉零售摊位,当事人从2022年5月中旬开始,至2022年5月25日被我局查获,因打扫卫生标价牌子掉落后忘了再次悬挂,未对店内销售的猪肉和牛肉予以明码标价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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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元。

案件三:某农贸市场蔬菜经营者庄某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5月25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防范区内某农贸市场蔬菜销售摊位实施检查,发现庄某某经营的摊位内销售的蔬菜和猪肉自2022年1月开始均未按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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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元。

案件四:某农贸市场水产经营者黄某某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5月26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贸市场黄某某经营的水产摊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其摊位内销售的鲫鱼未按标示的明码标价销售。经查明,2022年5月24日当天,农贸市场内明码标价大屏上的鲫鱼标价为每斤25元,但实际上黄某某以每斤28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属于未按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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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价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未按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元。

案件五:某农贸市场肉制品经营户董某某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5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对某农贸市场内当事人开设的猪肉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排未按其明示的标价销售。经查明,2022年5月24日,董某某所在市场内明码标价大屏上的猪排标价为每斤34元,但董某某实际以每斤3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未按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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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未按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元。

案件六:张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水果案

2022年5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防范区内某水果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水果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4月份起,销售水果均未按明码标价规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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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按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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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今天想吃个大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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