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真的别大意!绍兴正严查,多位电瓶车主已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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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18 10: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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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至12月底,绍兴全市将持续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全力打好消防安全隐患顽疾清除主动仗。

今早,上虞日报发布消息,连日来,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深入高层住宅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检查。3月14日下午,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来到曹娥街道卧龙天香南园小区,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仍有待提高。在卧龙天香南园小区6幢1单元一楼过道,检查人员发现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旁边堆放了很多泡沫箱、纸板等易燃物。

在正元香槟花园小区,检查人员看到小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的情况同样存在。针对“回头看”中仍旧存在的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各小区负责人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就在昨天,绍兴嵊州市已曝光首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典型案例,有人违规停放被罚款五百元。

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典型案例一:

违法对象:章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嵊州市绿地四季印象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32幢一楼公共大厅、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经向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现场询问了解,系该小区业主章某某违规停放,且经物业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整改。执法人员对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章某某表示认识到行为的错误。

处理结果: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章某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伍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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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典型案例二:

违法对象:张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03月11日,执法人员接网格员提供线索,当事人张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罗东路189号晶彩玻璃厂区内实施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 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 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本机关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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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典型案例三:

违法对象:杨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嵊州市融信官河盛世府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直接停放在嵊州市三江街道融信观河盛世府28 幢一单元一楼的疏散通道上,经向物业服务工作人员现场询问了解,系该小区业主杨某某违规停放,且经物业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整改。执法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杨某某表示认识到行为的错误。

处理结果: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杨某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楼疏散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为此,我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当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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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典型案例四:

违法对象:孙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长桥村舜嘉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某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出口。经查询孙某某怕雨水将电瓶车淋湿,故将车停放在安全出口通道内,影响逃生通道通畅。

处理结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嵊州市三界镇人民政府对孙某某(对在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进行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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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违规停放典型案例五:

违法对象:孙某某

违法事实: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一出租房检查中发现,发现当事人孙某某在出租房的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影响了消防通道通畅。执法人员对孙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孙某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并立即改正。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依据《浙江省》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姚某某在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壹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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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越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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