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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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如下: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按征收耕地面积另外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其中Ⅰ区片为5.0万元/亩,Ⅱ区片为4.0万元/亩,Ⅲ区片为2.0万元/亩。不再给予土地平整、肥力培养、周边配套等农业投入的补偿及相邻地损害补偿。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越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越政发〔2020〕7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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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越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