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姐,之前不是强调过不能拉飞线给电动车充电吗?”“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们现在要对你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元,你有疑义吗?”
“大爷,我们现在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您在疏散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车进行处罚,您签字确认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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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下午,绍兴越城区灵芝街道应消办在对绍兴天下小区及周边高层建筑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和私拉乱接充电情况进行检查时,对几名屡劝不改的群众给予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当天共开出罚单5张。
当前,灵芝街道高层建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停放电动车、堆放杂物,私拉乱接“飞线”充电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正在逐一整改中。
3月中旬开始,街道应消办以随机抽检的形式,对违规停放电动车、拉飞线充电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目前已向肖港坊、金群家园、大庆景苑、绍兴天下等小区的22人开出了相关罚单。
应消办工作人员表示,“罚”只是手段,居民能在“被罚”后警醒,自觉地规范停放使用电动车,才是这次进行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
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
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电动自行车火灾诱发因素多
如何预防是关键!
请大家切勿随意改装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勿存侥幸心理!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来源:越牛新闻)